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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须经审批

时间:2014-05-14 阅读:4858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为加强本市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使用行为,制定了《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使用管理办法》,已印发执行。
          《办法》规定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障历史风貌建筑使用安全和原有风貌,并应当按照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的要求做好整修工作。历史风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历史风貌建筑的整体性、耐久性和使用安全,并符合历史风貌建筑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要求。
          《办法》要求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进行修缮或装饰装修前,应当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办法》规定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修缮和装饰装修的,应当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到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具体手续,填写《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申请书》,并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历史风貌建筑现状文字、图片等材料;修缮或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改变内部结构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接受申请后,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到现场查看,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要件有效、设计方案符合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办法》规定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制定修缮或装饰装修施工方案。由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使用人到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施工方案审定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和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审定通知书》。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申请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并要求工程竣工一个月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证明、竣工图纸、竣工后照片报送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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