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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64期

时间:2022-01-18 阅读:2886

会员法讯第6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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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1.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提升司法质量效率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后的民诉法完善相关程序规则,促进诉源治理、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创新在线诉讼模式,着力解决纠纷化解渠道不足、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匹配不精准、诉讼流程和方式不便捷等问题。

本次民诉法的修改主要涉及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在线诉讼等方面,着眼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长远发展,明确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完善了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规则,使民事诉讼规则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

2.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建章立制成果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的制订,是为统一执行股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实践中的相关争议,依法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等,共有19条,重点对四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

(一)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为有效解决因股权冻结规则产生的争议,《规定》第六条明确:冻结股权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公司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二)规定了解决股权评估难的应对措施。为有效解决股权评估难问题,《规定》明确:一是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同时,为解决实践中有些公司高管、控股股东控制相关材料拒不提供的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他们提供。相关主体拒不提供的,不仅可以强制提取,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为确保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依此确定被执行人股权价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三是在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股权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但起拍价要适当高于执行费用。

(三)规定了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冻结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报告;未报告即实施这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处罚。同时,在第三款规定,公司或者董事、高管故意通过这些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规避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四)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一是对于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公司增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升高的问题,《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要按照该出资额交付股权;如果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则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时出资额所对应的比例交付股权,以确保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的本意交付相应数量的股权。二是为解决股东资格确认判决中因无给付内容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变更登记的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未提出变更股权登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以便在其主张成立时人民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定。同时,在第二款还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的,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自行向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负担。

二、以案释法

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

案例索引

厦门万杰隆公司与厦门港务公司、第三人平安保险厦门分公司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厦门万杰隆公司诉称各方均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鉴定,均已丧失申请鉴定的权利,二审法院依据厦门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观点

最高院认为,关于二审法院允许港务公司申请鉴定是否适用法律错误。万杰隆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诉请港务公司赔偿质押物损毁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万杰隆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已损毁质押物的价值。但万杰隆公司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港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港务公司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港务公司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港务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律师提示

    在诉讼中,各方应当积极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务问答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建成的房屋已办理网签,承包人是否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在建成的房屋已办理预售合同网签的情况下,当事人再行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不符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此种情况下应视为该优先受偿权已消灭。也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消灭。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承包人仍有权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主要理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由此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已经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亦不导致承包人原本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者消灭。

如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的,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

四、温馨提示

中办、国办发文要求加大欠薪治理力度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大兜底性保障力度,真心真情关爱困难群众开展冬季专项行动,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防范,加强特种设备、建筑施工等安全监管。

本期撰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方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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