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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72期

时间:2022-11-30 阅读:1808

会员法讯第7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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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速递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今年8月起正式实施,该通知明确:

1.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对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3.涉及合同范围为自20228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

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如何确定结算价?

案例索引

201910月,被告将由A公司承建的某工程的加固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为76天,计算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暂定总价为100万元,按实际工程量决算。合同还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总价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95%,剩余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2年。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加固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加固图纸变更及部分项整改。20201月中旬,原告完成加固工程施工。20201023日,被告方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结算初稿,被告相关人员于加固工程清单上签字确认。20201215日,关于涉案项目的整体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出具,其中涉及原告的加固施工量。现原告认为被告及A公司欠付工程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被告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中的加固工程全部交由原告实际施工,而被告系个人不具有任何施工企业资质,故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但案涉工程整个项目的加固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原告主张按被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但无法证明该人员有权核算工程量。根据施工合同第一条第7项及第四条的约定,双方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完成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总价的95%”的约定并非仅仅是关于工程款支付时间的约定,该条款还属于双方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即工程需经竣工验收及审计才能结算出具体的工程款。因此,被告主张根据关于涉案项目的整体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及原告施工的加固工程量,结合双方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计算得出原告施工的加固工程的工程总价为1027357.45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A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是否欠付被告工程款,故其诉请要求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时,作为已经向工程投入人力物力并将劳动成果物化于所建建筑之上的承包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需注意,司法实务中对于无效合同中工程款结算方式的约定一般参照适用。

另外,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的过程应当注重工程签证问题,明确签证流程以及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对于出具的报告应当及时查阅、复核,对于存在疑问的应当及时与出具单位进行联系并留下书面记录

法务问答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应当注意哪些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应注意以下内容: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3.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4.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温馨提示

浙江公布名单清查疑似“挂证”人员

 2022629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要求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做好多单位重复注册疑似“挂证”人员核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有两方面:

1.对该通知所附名单的核实认定工作于731号前完成,督促所涉及单位在规定日期前完成整改,做到“人证合一” 。

2.81日以后筛查的、认定为“以欺骗手段获准注册的”人员,省厅将撤销其注册许可或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3.对使用以欺骗手段获准注册人员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撤销其使用该人员获批的行政许可,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

本期撰稿

浙江大华集团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1-58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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