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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99期

时间:2024-12-10 阅读:179

会员法讯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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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③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等共十项情形。

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①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②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③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④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⑤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明确从重、从轻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明确追赃挽损程序。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2.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多项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点如下:

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契税方面,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保持房地产企业税负稳定。增值税方面,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方面,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3.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2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同时发布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要点如下: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增加2天,即农历除夕、5月2日。增加后,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放假总天数从11天增加至13天。

明确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通知进一步明确,优化后的调休原则,具体包括:除个别特殊情形外,春节自农历除夕起,放假调休8天;国庆节自10月1日起,放假调休7天;劳动节放假调休5天;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放假调休或连休3天(如逢周三,则只在当日放假;国庆节放假如逢中秋节,则合并放假8天),并据此对2025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作了相应安排。

 

四、以案释法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案件介绍

嘉欣公司系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包公司,2020年10月,嘉欣公司与杜某签订《模板承包合同》,约定将该项目部分模板工作转包给杜某进行施工。孙某系来济南务工人员, 2021年3月,孙某经人介绍到杜某承包的模板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约定工资为400元一天,每日工资当天结清,工作期间,孙某接受杜某的管理。2021年4月2日,孙某工作时因木架断裂而摔伤,被工友送去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

2021年5月,孙某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孙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

嘉欣公司认为,已有生效判决文书判决其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对孙某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诉至某市某区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区人社局作出的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嘉欣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模板工作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杜某,杜某找了劳务人员孙某为其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工伤认定不需要以嘉欣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嘉欣公司因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孙某在项目工地作业时,因木架断裂而摔伤,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区人社局依法依程序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工伤,并无不当。

最终,某市某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嘉欣公司的诉讼请求,嘉欣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在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直接将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视为用工主体,并由其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这也警示用工单位若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是需要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这种责任承担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五、法务问答

1.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应的因工受伤赔偿有什么差异?

答: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因工受伤赔偿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法律、赔偿主体、责任性质和赔偿标准等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则主要依据《民法典》;在赔偿主体方面,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是工伤赔偿的主要承担者。在劳务关系中,赔偿责任主要由提供劳务的一方承担,但如果伤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可以同时向第三方寻求赔偿;在责任性质方面,在劳动关系中因工受伤的赔偿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险法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在劳务关系中因工受伤赔偿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责任,通常实行过错原则;在赔偿标准方面,劳动关系中的因工受伤赔偿金额受到法定标准的限制。对不同等级的工伤,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无精神损害赔偿,劳务关系中的因工受伤赔偿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赔偿,一般情况下,赔偿是一次性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总包单位如何规避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工伤赔偿风险?

答:首先总包单位在选择分包人时要做好资质审查工作,确保分包人具备相关资质,并经过发包人同意,同时注意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尽可能规避分包合同因无资质、挂靠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其次在施工阶段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如安排对分包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再次总包单位督促分包人要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最后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分包单位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备,对于工伤事宜及劳动关系无异议的,督促分包单位配合受伤人员办理工伤认定及理赔手续,在涉及工伤认定等文书中确保分包人被填写为工伤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避免将总承包人错误填写为用人单位。若后续达成和解协议,总承包人也需要注意避免出现将总承包人列为用人单位或承担责任的表述。

 

六、温馨贴士

建筑行业职工工伤保险两种参保方式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工伤保险有两种参保方式: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是针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者的保险购买事宜一般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但可以保障在项目流动的劳务人员均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两种工伤保险购买方式各有利弊,在实际中各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要求、自身项目工期、劳务资源在生产资料中的使用占比、项目风险类型及大小,选择最适合自身项目的工伤保险购买方式,从而规避或者减轻就工伤索赔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撰稿

浙江大华建设集团

吴欣雨

0571-58121111-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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