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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4-12 阅读:5802
法讯速递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1日开始施行
2016年3月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切实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财产调查规定》包括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设立审计调查制度、设立悬赏公告制度等五个方面,共26个条文。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早在2007年中国相关法律就确立了财产报告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这项制度的功能一直未能充分发挥。这次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所有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法院必须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这是必须要做的规定动作。
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职务行为之认定
裁判要旨
1. 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项目部负责承建项目相关事宜,项目部的负责人由承包人任命,项目部负责人受承包人委托从事有关民事行为,项目部负责人因此对外签订合同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承包人应为合同主体。
2. 建设工程承包人设立的项目部负责人身份具有代表承包人的“表象”,该负责人对外为法律行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系代表承包人。
3.建设工程承包人与设立的项目部的负责人签订的有关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第三人。
案例索引
李桂东与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成敏、袁宪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载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5号)
法院观点
本案查明事实表明,案涉美馨庄园二期项目系以圣达公司名义承包建设,圣达公司委派尚成敏、刘某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涉案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根据圣达公司与尚成敏签订的《宗骏美馨庄园项目分包协议书》、圣达公司2011年5月18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圣达公司在已生效的另案刑事判决、民事判决中的自认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案涉《钢材购销合同书》虽然是以尚成敏个人名义与李桂东签订,但尚成敏、刘某出具给李桂东的欠条中加盖了圣达公司和美馨庄园项目部的印章,尽管欠条上圣达公司的印章与该公司备案印章不一致,但是对于欠条上加盖的美馨庄园项目部印章和尚成敏、刘某的签字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美馨庄园项目部在欠条上加盖印章和尚成敏、刘某签字的行为,不仅表明了欠付货款的事实,也表明了美馨庄园项目部对于尚成敏与李桂东之间钢材购销合同的追认,如前所述,美馨庄园项目部是圣达公司设立,尚成敏、刘某是受圣达公司委托负责项目部的工作,因此,圣达公司应当视为尚成敏与李桂东钢材购销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受到该购销合同的约束。虽然尚成敏与圣达公司签订了项目分包协议,并且要在圣达公司的监督下独立经营管理,但尚成敏与圣达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两者内部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外的效力,李桂东有理由相信尚成敏与其订立钢材购销合同是代表圣达公司的。
律师观点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项目负责人受公司委派到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该项目所对外签订的合同,理应由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相对方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而无代理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在被代理人追认后对被代理人依然有效。
法务问答
问: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如何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答:当事人仅对部分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能够自行确定部分工程造价,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应当仅对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或者当事人存在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无法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与当事人无争议部分或者人民法院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不可分,客观上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整体鉴定的除外。
工程造价是否可分,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鉴定人意见后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专业机构咨询。
温馨贴士
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小产权房能否登记发证?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国家房管部门不会颁发任何产权证书的房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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