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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宅装饰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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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7 阅读:4236
一、法讯速递
31个省区市全部顶格减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目前,各省(区、市)“六税两费”减征措施的陆续出台,为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地生根创造了条件。据了解,1月21日、23日,吉林、山西、浙江三省率先确定按50%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其他28个省(区、市)也在农历春节前后陆续发文明确顶格减征。
二、以案释法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错误导致业主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索引
2006年5月,原告某医院与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原告委托被告负责某医院住院综合楼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委托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代理等事项;咨询服务费按造价的0.12%由被告向中标单位收取;由于被告原因出现漏项、漏量等代理质量问题,影响造价±3%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扣除代理费用的10%违约金;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总价影响偏差在±5%以上的,除追究以上赔偿外,还需赔偿违约金;合同第十四条补充条款第4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被告于2006年7月31日完成工程量清单编制,并于同年9月18日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经公开招投标,某建设集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且中标。
2015年,省审计厅在对某医院住院综合楼项目审计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存在错算项目,要求被告进行复核。2015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告知主要差错出现在“工程量清单中编号第113项的二级钢筋一项”,该项目实际电脑汇总工程量为“2824.474”吨,但在工程量清单成稿过程中,被告的清单编制人员电脑输入错误,将“2824.474吨”输入成“3824.47吨”,因而发生清单错项。2016年1月,省审计厅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告称某医院住院综合楼项目招标后以总价包形式确定钢筋工程量为3824.47吨,经审查当事人的电子数据备份后发现,实际钢筋工程量仅为2824.47吨,钢筋工程量虚增1000吨,多计工程款约500万元。
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医院支付违约金500000元;2.判令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某医院与被告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由于被告原因出现漏项、漏量等代理质量问题,影响造价±3%以上的,每出现一次,扣除代理费用的10%违约金;若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对总价影响偏差在±5%以上的,除追究以上赔偿外,还需赔偿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金额,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第4项中明确约定为1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清单编制人员在工程量清单成稿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工程量清单发生错项,钢筋工程量由2824.47吨错编为3824.47吨,钢筋工程量虚增1000吨,该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原告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的代理质量问题造成的偏差并未对总价影响在±5%以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应为代理费用的10%,即人民币15345.4元。原告要求将违约金调整为50万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量非常大,同时许多业主单位往往给予的编制期限较短,以致造价咨询单位难免存在错误。为了规避前述风险,从业主角度考虑,建议收到工程量清单后另行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同时,在委托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根据造成的损失分别约定相对应的违约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造价咨询单位角度考虑,建议严格把关,特别是严格实行复核制度,同时对造价编制人员进行考核。
三、法务问答
招投标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哪些?
(一)评审专家的权利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评审专家享有四大权利:
1.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3.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评审专家的义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1.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4.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评审专家的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温馨提示
2019年1月29日省住建厅发文,将开展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工作安排分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2月底完成。
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报送到各市建委(建设局)。(二)
(二)全面排查阶段,2019年2月-6月。
省建设厅将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社部比对形成的“存疑名单”交由各市建委(建设局),由各市建委(建设局)会同人力社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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